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巫仕平
该案系因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工资及赔偿金支付纠纷。关于劳动合同是否非法解除问题,植某公司以黄先生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,未执行考勤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但其未提交黄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,并且黄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经植某公司确认的考勤打卡记录,说明黄先生上午未打卡的行为已经获得认可,应视为黄先生考勤正常。
关于附条件的薪酬条款变更是否有效问题,植某公司的降薪实际上是附加了“上市后会‘双倍返还’”条件的降薪,并非无条件的直接降薪。现植某公司已单方面违法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关系,致使上述降薪方案所附加的条款“上市后双倍返还降薪金额,且只多不少”实际已无法实现,应认定所谓的降薪返还方案也已被植某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,不再履行,在此情况下,黄先生作为守约方主张恢复原状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,合法合理。
此外,“放假停薪”是植某公司安排全体员工统一放假,故该放假行为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停工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。
法官提醒,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,不仅要重视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前景,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,树立正确的用工理念,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。劳动者面对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可注意留存证据,在平常工作中注意收集工资条、考勤表、社保缴纳记录等资料,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日一年内,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可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以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